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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进口散装食用油贮运要求征求意见
2025-5-13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实施13年之久的原质检总局80号公告,旨在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贮存与运输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我国是食用油植物油消费大国,也是进口大国。近几年年进口量在700-1000万吨左右,以棕榈油、菜籽油、葵花油为主,且大多数是通过油轮、火车油罐、集装箱液袋等运输工具以散装液态进口至各海关口岸,再运往油脂加工厂等目的地。

为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80号公告,明确了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卫生要求。然而,随着相关国际及国内标准的制修订,80号公告规定与现行标准已有显著差异。

为此,食安局委托南京海关牵头,组织天津、青岛、大连、黄埔、厦门、乌鲁木齐、满洲里等主要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直属海关共同完成了此次公告草案的起草工作,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防范植物油污染风险。

拟发布的公告共5条内容,与80号公告相比,增加了集装箱液袋使用要求,强调液袋应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对曾运货物限制进行了更新,细化了油罐前几次装载货物的规定,确保不会因先前装载物质污染食用植物油;对国内运输环节,明确了从口岸至目的地过程中,应遵循新发布实施的GB44917《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实现与国内监管要求的有效衔接。

此次公告的出台,将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运输合规,有效降低食用油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此外,还填补了以往在进口散装食用油国内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用植物油安全监管体系。

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现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

二、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要求。

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用于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特殊监管区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的,应由获得散装液态食品准运许可的国内承运方,使用“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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